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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財稅法令半月刊
20200131 (4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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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財稅焦點Vol.43 No.2
作者
財稅法令半月刊資訊部
中文摘要
營利事業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1款、第5款及第6款規定,營利事業職工福利金之提撥,以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為限;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福利金及列支職工福利費用者,不得再以福利費科目列支任何費用,但員工醫藥費應准核實認定;如有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起訖頁
11-15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200131 (43:2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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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營利事業如何申請符合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5-1條及評估最適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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