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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財稅法令半月刊
20200115 (4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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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營利事業申報基本稅額時有關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減除規定
作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中文摘要
營利事業申報基本所得額時,自課稅所得額加計之當年度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應依年度順序減除前5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如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第4條之2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如發生損失,其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損失,得自損失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額中減除。
起訖頁
11-12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200115 (43:1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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