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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財稅焦點Vol.42 No.19
作者 財稅法令半月刊資訊部
中文摘要
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僅剩殘值,如該資產已不存在而欲列報報廢損失,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但應舉證有報廢事實存在,始得列報損失。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報廢,必須確實將該項資產捨棄或變賣,且捨棄或變賣的事實須有外在或客觀資料可供查證,始得認列損益。另該局提醒捨棄時之僱工清除費用,可列報費用,至變賣廢棄資產而取得之價金,則應列為營業外之收入。
起訖頁 13-25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91015 (42:19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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