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公共工程之標的巨大,其契約金額屢見高達新臺幣數千萬元至數億元,而一般而言,承包商於得標後,多數情形均需待工程完成一定進度後,始得向業主申請估驗以取得工程款,故在工程無進度之初期,工程預付款對於承包商財務規劃之重要性不言可喻。另一方面,政府機關等業主在提供預付款時,亦承擔承包商於頓取預付款後,卻無力施作工程及還款等風險,因此多數公共工程契約均規定預付款之給付,係以承包商提供銀行或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所出具之還款保證為前提。基此,在預付款關係中,就如同工程履約保證一般,形成了業主、承包商及金融機構之三面關係,在工程實務上亦屢屢產生爭執。本文以下即以公共工程預付款保證所常見之爭議為中心,說明業主、承商及金融機構在該等爭議中所可能提出之主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