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先就施經理報告的部分,提出與談。共兩點提出來,一、美國雲端法案Cloud Act事實上是SCA的特別法,所以在SCA裡面針對二種線上服務wire or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service及remote computing service,只限於有線或電子通訊或遠端電算服務儲存的資料(包括內容性及非內容性資訊),並非所有資料都可以調取。二、關於Microsoft Corp. v. United States的案子,在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時,就SCA的定位,當初聯邦檢察官在聲請票的時候,是按照聯邦儲存通訊法亦即SCA所定令狀來聲請,也就是陳瑞仁老師在講義資料第51頁所列幾種票中的一種,也就是該案執法機關是以令狀(warrant)聲請,法院才會針對令狀效力來做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