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矚目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有關被害人警詢陳述,得為證據之規定,是否符合憲法公平審判原則的疑義釋憲案,因為涉及被告詰問權與被害者身心保護之權衡,這兩項重要權利相衝突時該如何取捨,確實是一項智慧的考驗。司法實務運作上,警詢筆錄可否援引為判決基礎,不僅僅是上開條文而已,連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的相類似規定,也都同受影響,說明白點,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關於警詢筆錄例外具證據能力可以援引為判決基礎的規定,才是檢警辦案的大宗,如果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規定被認定違憲,那可能牽動整個刑事訴訟制度的大變革──身為傳聞例外的警詢筆錄有證據能力的規定必須全面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