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於民國94年3月間,參與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主辦之「光華六號計畫後續艇(PA94002L143)工程」採購案(以下系爭採購案)。系爭採購案由第三人得標。事後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又以甲公司未於投標文件揭露曾因重大職災遭高雄市政府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裁罰,而認定甲公司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4款「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之情事,除作成「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三年」之行政處分外,另於99年11月11日作成「備採購辦字第0990010354號函」之行政處分,規制內容為「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追繳94年6月14日已發還甲公司之押標金500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