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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萬國法律
201406 (19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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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淺析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所定除斥期間經過後衍生之問題
作者
許慧如
中文摘要
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機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起訖頁
2-6
刊名
萬國法律
期數
201406 (195期)
出版單位
萬國法律雜誌社
該期刊-下一篇
以分公司型態經營跨境保險之相關監理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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