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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討論到性別議題時,無論是在現象或是論述的層次,我們常會說要加以「解構」,但到底什麼是「解構」?和「分析」有何不同呢?誠如《文化理論詞彙》一書作者Peter Brooker所言:解構廣泛影響了許多知識學科,在批評界和新聞界都廣為流行。然而,在這些脈絡裡,解構都只是用作「分析」的意思,但是如法國思想家德希達(Jacques Derrida)的著作所揭示的,解構具有更為精確且富挑戰性的意義(王志弘譯,2003)。「解構」這個概念是德希達在1966年於約翰霍普金斯大學(Johns Hopkins University)一場結構主義研討會上提出的,德希達當時發表了〈人文學科裡的結構、符號與操弄〉(“Structure, Sign and Play in the Human Sciences?)一文,批判了對於結構主義思想非常重要的「結構」概念,指責其限制了意義的實際操弄。這篇文章隔年出版於《書寫與差異》(Writing and Difference)一書之中,同年德希達另外又出版了兩本書《言說與現象》(Speech and Phenomena)和《書寫學》(Of Grammatology),解構概念因此更受到廣泛應用與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