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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緣起與背景自民國95年5月25日,民法親屬編第1059條關於子女姓氏之規定,由原本的「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修改為「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一時之間,臺灣人的子女姓氏法則,自「從父姓」改為「書面約定」;自「原則」轉變成「選擇」。民法子女姓氏規定修法後實行至今,根據內政部戶政司統計,自民國96年5月25日實行至民國99年6月出生人口登記子女共計為589,420人,約定從母姓者占總數比例為1.52%;約定從父姓者占總數比例為95.11%;抽籤從母姓占總數比例為0.11%;抽籤從父姓者占總數比例為0.03%;從監護人姓占總數比例為0.05%;非婚生從母姓者占總數比例為3.02%(《全國姓名分析》,2010),如圖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