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性別平等教育法》實施以來,針對校園性騷擾性侵害事件,經由正式處理和通報,教育部逐年建立出越來越詳實的統計。在校園性侵害部分,較特別的有標示為「屬《刑法》227條合意行為」或「16-18歲合意行為但家長有意見者」之類別,每一年皆占有不少比率,尤其在國高中階段。這兩個類別在實際狀況中,大概是類似這樣的案例:一名未滿十六歲的高一女生,某天在週記上和導師分享與男友發生性行為的事。導師得知後,在請示輔導主任之後,礙於法令要求,由校方作了通報,並告知家長。另,兩名國中男女同學是一對班對,兩人在情投意合下發生性行為,雙方家長卻執意對對方提出告訴,最後兩個國中生都被送進了少年感化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