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杜絕教育人員隱匿校園性侵害事件,建立友善校園環境,教育部於本月24日第670次部務會報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六條之一修正草案,並併同通過教師法第十四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修正草案,三法修正案通過後函報行政院審議。修正要點說明如下:一、性別平等教育法:增列學校教育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違反此項規定者,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另增列學校教育人員執行職務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通報,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或教師法相關規定,予以解聘或免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