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個案的省思:一位身懷六甲的女教師:「生活輔導組長,很抱歉,有件事想請您幫忙,這兒有份公文,有關於懷孕女教師得依其身體狀況,免除導護工作……。是否能依此公文擬定一方案,以協助懷孕女教師度過這時期呢?我們不是有義工媽媽,是否可請他們協助呢?這件事我也在校務會議上以書面方式提案過,校長只說交由訓導處處理,之後就沒下文了……。」生活輔導組長:「這個嘛…無前例可循,我也不知道有這麼一件公文,這事我作不了主,因義工媽媽必需在大門口拉繩子,不能幫你站導護,我也需站在校門口,不能幫妳的忙,妳還是請示校長吧。」女教師:「校長,有件事要勞煩您,這裏有份公文您過目一下……。」校長:「公文上是說:基於人道立場,懷孕女教師及身體有痼疾之老師得依其身體狀況免除導護工作,公文上是這麼說沒錯,但還得看我怎麼認定?反正身體有痼疾之老師早就請代課老師幫忙站,至於你,不是有四十二天產假?不行的話,就請假在家中休息,要免除導護是不可能的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