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施用毒品行為腐蝕著人類社會,毒品所生的毒害直接反應在施用者身上,同時社會秩序也因毒品犯罪而動搖。施用毒品者依我國法制,夾雜著罪犯及病患兩種身分,毒品的可怕在其成癮性,一旦施用毒品,幾乎無法逃離毒品的繼續折磨,所以行為人大多多次施用,進而造成犯罪處斷上的爭議;毒癮者通常是社會最底層及最無助的一群,如何幫助他們戒治、遠離毒品,永遠是最重要的課題;此外,是否對施用毒品者除罪化的討論也未曾間斷,由此可見施用毒品行為的處遇問題,具有極大爭議性。 本文試圖從國際上目前對抗毒品犯罪的立法規範,尤其以德國及歐洲毒品政策為中心,從新檢視我國施用毒品罪及相關的刑事政策。在立法上,施用毒品罪構成要件的釐清,戒毒處分(禁戒處分、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的法律規範設計,以及施用毒品罪是否應除罪化;在司法上,針對多次施用毒品行為應如何論處,自2006年9月1日起廢除連續犯之後,多次施用毒品行為之論處,讓人無所適從,最高法院於2007年的決議,仍產生不少疑義(為連續犯、接續犯或集合犯?);執行上,除了刑罰以外,施用毒品者應受保安處分,但我國當前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架構,相關功能不彰,施用毒品者的再犯率居高不下,實有通盤檢討之必要。 上述問題,至今皆未獲得全面性的解決,本文將從國際公約,尤其以歐盟指令出發,對照德國毒品刑事政策(Betäubungsmittelgesetz,BtMG)之規定,重新檢討毒品政策,提出適合我國當前需求之毒品刑事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