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介紹美國法上「告知後同意」法則,並著重探討該法則之法理基礎及責任態樣。從美國法的發展來看,「告知後同意」的請求權基礎在侵權行為法,而不在契約法。有鑑於醫病關係中的權力不對等性,美國法院強調醫病關係中的「信賴關係」(fiduciary relationship)更甚「契約關係」。雖然醫病關係可以評價成契約關係,但醫師之告知義務並非由契約所生,也不得由契約來加以限制,美國法院向來不用契約法來規範「告知後同意」,因為醫師之「告知」義務乃是契約成立之先決要件。而非由契約所衍生之義務。透過契約來建立醫師之告知義務,不僅誤解了「告知後同意」法則之精神,也未能充分體認到當代醫病關係的特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