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在探討「行政法總論之變革」的脈絡裡,為指出行政法總論原本的建構基礎、導致其變遷的原因與重構其體系的標準,本文援引對我國行政法有重大影響,並且就此議題有廣泛、深刻探討的德國文獻,先界定行政法總論應發揮的體系性功能,之後追溯原本形塑行政法總論的支柱、成果與缺憾;嗣後因行政任務變遷,德國行政法學對如斯建構之行政法總論的修正建議與此等建議的可行性。最後則指出,目前導致各國行政法改革的主要原因,其要求將「效率」納入行政法的體系內,行政法學乃成為強調實效性的調控之學。由此出發,行政組織法學才能正確地對行政實務上的組織改造提出回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