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週知,日本現行刑法當中的自由刑分成懲役、禁錮與拘留三種。早在德川幕府時代中期,江戶(今天的東京)就出現將犯輕罪者以及遊民收容於特定場所的制度,而被後世學者認為是日本自由刑的濫觴。但與今日的懲役刑類似的刑罰種類,要到明治3年(1870年)成立的刑法典「新律綱領」當中,設置處以勞動的「徒刑」之後才於焉出現。而今日的懲役、禁錮這兩種刑罰種類,則是在之後的明治6年(1873年)的「改定刑律」,在整併既存刑種之同時,參考當時的法國法而引進日本。此一自由刑的基本架構,穿越一個半世紀的時空,一直沿用至今。不過在近幾年,這種局勢似乎有了轉變的可能。受到日本的選舉權行使年齡以及民法成年年齡雙雙調降的影響,日本社會也出現了刑事法領域是否也應該進行類似修正的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