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關於本標準之立法緣由與意旨?
2.何謂「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
3.為什麼要對於「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在客戶審查程序特別處理?
4.「國內」或「國外」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如何區分?例如國人擔任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委員,屬於何者
5.「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一律採取加強客戶審查措施,是否不符比例原則?
6.「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之客戶審查程序為何
7.金融機構究竟面對「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要如何採取必要的因應措施?
8.為何對於卸任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仍須審查,而無期間之限制?
9.法務部列的標準會不會掛一漏萬?
10.「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的資訊要如何取得?
11.如果在客戶審查階段,客戶不在共用資料庫的名單上,是否就是低風險而可採取簡化措施
12.家庭成員及密切關係之人之名單如何認定?
13.國際經驗上,辨識「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容易出現的困難為何?
14.本認定標準預定於106年6月28日生效,則要溯及既往認定的範圍是多久以前擔任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
15.對於新法納入國內外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標準,實務上執行時產生的諸多爭議,未來如何處理法務部有無共用資料庫名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