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律師都要遵守「律師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的規定嗎
2.客戶詢問如何辦理不動產買賣或如何設立公司等也要依本辦法確認委任人身分
3.106年6月28日「洗錢防制法」施行前,律師已接受委任之案件是否需要依本辦法重新辦理確認委任人身分?
4.對委任人身分確認程序應如何進行
5.「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的委任案件是否應一律評估為高風險,而採取加強審查程序
6.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3項所稱「受益人」是不是指同條第1項的實質受益人?
7.除了本辦法第11條應申報之情形外,如果還有其他可疑情形,也可以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8.數律師共同代理的案件對可疑交易的案件如何申報?
9.律師受任事件的酬金或交易金額超過新臺幣50萬元,是否須依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