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將兒童年齡定為18歲以下,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稱兒童係指未滿12歲之人、《民法》則以未滿20歲視為未成年人。在臺灣,未成年少女懷孕生子並不是一個少見的現象,近5年來每年平均約3,000人左右;但12歲以下兒童懷孕生子卻是極為罕見,以2014年為例,全國僅有35位新生兒是15歲以下的女孩所生(未有12歲以下懷孕生子的相關數據),不過本會這一、兩年的青少女懷孕服務經驗中,曾提供兩位於國小期間的兒童懷孕服務,目前兩位皆已結案,正因為少見、不被預期,以及後續影響個人與家庭深遠,兒童懷孕議題更值得關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