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立法院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就在十年前的1994年,大法官才第一次宣告法律因違反《憲法》所保障的男女平等而違憲(大法官釋字第365號解釋)。這十年之間,立法院通過了一系列性別平等法案:1997年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998年的《家庭暴力防治法》、1999年的《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法、2002年的《民法》親屬編大翻修、《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等。在當時,性別主流化運動也正摸索實踐著社運的體制合作路線,《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立法草擬工作也是此路線的一部分。歷經性別平等運動多年來的推波助瀾,2004年《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立法就像站在浪頭的頂端,乘風前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