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宣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屬平等的理念;因此,12月10日被訂為世界人權日。1979年12月18日聯合國又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希望簽署公約的國家能夠採取各種必要的措施,消除一切對於婦女歧視的形式及現象。然而觀諸實際現況,在落實性別人權上,我們恐怕還有一段長路要走。例如,2010年8月,美國時代雜誌的封面刊登了一位阿富汗女孩的照片,描述一位因為不堪婚姻虐待而離家出走的阿富汗女孩,在其被逮捕後,女孩的丈夫以其行為讓家族蒙羞為由對她提出控告,結果法庭判決由其夫親手割掉她的雙耳及鼻子。2011年12月15日,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公布第一份關於同性戀與跨性別者的人權報告書,報告中指出,因性傾向或性別身分遭受歧視對待的情形普遍存在於世界各地。目前仍有76個國家將同性戀行為視為犯罪,其中至少5個國家對於同性戀行為的最高處罰可判處死刑。此外,同性戀及跨性別者還面臨了就業、醫療保險、教育、家庭等許多面向的歧視或不公平對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