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對於危險犯罪類型的構成,法律規範意旨在於以一定行為模式論斷危險(實害可能性)的存在1,藉此防範典型危險的實現。但是在全部可能想像之事實上,危險犯罪類型所規定之行為似乎並不絕對危險,因此至少在主觀不法的檢驗上,行為人可否以自己認為的無危險推翻法律規範對於故意的論斷,是值得釐清的問題。危險故意的認定形式上似乎與故意之基本理念有所衝突,其實透過容許風險原理的運用,危險故意概念並不脫離於實害故意的基本概念。衍生出來的結果是:對於法律論斷危險故意的推翻可能性甚低,因為法律所規定之行為模式就一個理性人而言已經超越容許風險界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