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所要討論的問題是,共犯成立所要求的故意正犯與故意共犯的犯罪結構,如何適用於故意與過失組成的結果加重犯構成要件?本文嘗試指出,在涉及單一行為人之結果加重犯,學說上對此種犯罪特質的說明是,故意實施的基本犯罪與過失產生加重結果組合成一個整體。在涉及複數行為人的情形,沒有理由不能如同單一行為人的情形一樣,將故意實施的基本犯罪之共犯與加重結果之過失正犯組合起來,而當成故意犯罪。若採納此種說法,在結果加重犯構成要件上當可成立共犯。此外,為詳細說明如何適用結果加重犯,本文也將針對不同類型的共同正犯、教唆犯與幫助犯分析可能的適用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