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30日,立委孫大千於立法院第5屆第1期第11次會議,就民眾持有中華民國第一期美金公債屢次向財政部請求清償,然所得到答案均為暫不予以處理,似有枉顧民眾權益之慮,向行政院提出質詢。行政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於同年6月4日答復,有關大陸時期所發行外幣債券部分,內容摘要如下:一、此類債券係政府於民國三十八年以前,以大陸地區之稅收及國家資源為清償之擔保,所發行尚未清償之債券,其發行對象為不特定之個人或法人,且為無記名式,並無法掌握持有者名單及未兌償數額,依據現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無法做任何例外兌償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