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1月24日,臺灣省臨時省議會省議員王宋瓊英於臺灣省臨時省議會第1屆第3次定期大會第17次會議提出「建議省府轉飭縣市政府設立民眾服務處站切實為民服務案」。其中臚列四點理由為:一、為民服務,乃政府唯一任務。邇省政府倡行便民運動,如能切實推行,尤能發揮為民服務之效果。二、一般農工民眾,因所受教育機會有限,智識淺陋,每與政府接洽事項,不特未諳公事手續,甚且未明政府機構組織及主辦單位,故必須請人代書,費時費資,增加民眾困難與麻煩。三、間有黨務機關附設服務處,所惜未能普遍,且限於經費,鮮有成績表現。四、政府如設立為民服務之服務處站,既可直接惠澤民眾、尤能減少公文批駁往返之麻煩,誠為提高行政效率之適當措施。基此,省議員王宋瓊英並提出兩點辦法:一、縣市政府所在地,應設立民眾服務處,重要市鎮分設服務站,專責辦理為民服務事項。二、由民政局(科)社會股主辦,經費由縣市社會事業費項內撥付。對此提案,審查意見:保留。審查意見說明謂「政府業已辦理。」大會則決議「照審查意見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