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妓法令,是指限制或禁止官員與娼妓交往的法令。娼、妓二字本作倡、伎,因唐宋後從業人員多為女性,故分化出娼、妓二字特指女性從業者。本文的研究對象為娼妓,即女性從業者。宋代社會經濟繁榮,文化生活豐富,娛樂場所遍佈,催生出龐大的娼妓群體,召喚娼妓為酒宴助興亦成為時下最流行的社會風尚。凡縉紳同年會,三學齋會,富戶宴樂,都會召喚娼妓,乃至宋代皇家慶典和祭祀活動都有娼妓的參與。有些官員富戶甚至會在家中豢養娼妓以備娛樂。有官員因與娼妓頻繁交往,導致沉迷聲色怠政瀆職,又耗費大量公帑,造成了諸多消極影響。宋代皇帝及高層官員逐漸警覺,並頒布法令限制或禁止官員與娼妓交往,逐漸形成系統的禁妓法令。本文主要探索《宋會要輯稿》中所記禁妓法令的內容及發展,兼論禁妓法令出現的原因和其司法實踐。本文結論如下:1、因宋代官員與娼妓交往引發頗多消極影響,故禁妓法令在宋代初期便已出現在皇帝詔令中。又受儒家價值觀影響,歷代遂不斷增添,最終形成系統的禁妓法令。2、宋代法律對官員與娼妓的交往有詳細的規定,主要限制官員狎妓、宴會召妓和豢養娼妓。依法,違反規定的官員將會受到徒和杖的處罰,依情節輕重量刑。3、宋代時期禁妓法令的發展大致可分為四個時期。宋代初年縱容官員與娼妓交往,仁宗時期是禁令的初創期。神宗時期是禁令頒佈的高峰期,也是禁令執行最嚴格的時期。宋代晚期(包括高宗)是完善禁令的時期,主要基於不同的社會、政治現狀完善禁令。4、雖然禁妓法令長期存在,但因不同原因不同階段法令的執行情況有所差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