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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新論
201908 (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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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刑事第三審自為判決之界限
作者
吳巡龍
中文摘要
前台北市議員謝○達被控於2000年收受捷運工程包商長發公司220萬元賄款,向北市捷運局東工處施壓關說人事案,因歷次下級審均判謝○達有罪,最高法院於2018年8月15日以106年度台上字第3329號判決認為:全案其他被告均獲無罪確定,無從認定謝○達與長發工程負責人陳○華間的220萬元匯款不是借貸,也難認謝○達關說人事有收賄的對價,逕自判決無罪定讞,輿論譁然。
起訖頁
94-108
刊名
檢察新論
期數
201908 (26期)
出版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該期刊-上一篇
論參與犯罪組織與首次加重詐欺想像競合後之強制工作爭議
該期刊-下一篇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模擬法庭之問題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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