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我國檢察官主要工作執掌包括:實行偵查、提起與實行公訴,及指揮執行。其中,偵查工作是主要的重心,地方檢察署的人力配置,也是以偵查工作為大宗。僅以2016年為例,偵查案件數量56萬2,335件(僅包括偵、他、相三大類案件)計算,該年度實際辦案檢察官人力約542人,平均每位偵查檢察官每月會收到86.4件新案。除偵查案件本身以外,檢察官還必須輪值內勤與外勤,又必須配合如查察賄選、提早介入重大兒少受虐案件之偵查等重大政策,使得檢察官近年來工作負擔日益沉重。而工作負擔沉重,除了對檢察官個人健康或職涯產生影響外,其實,最嚴重的是,勢必將對案件的偵查品質有所不利,使得所謂「有效訴追重大犯罪」、「精緻偵查品質」恐將淪為口號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