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稀記得初任專輔教師的前幾年,在輔導專業上最感困惑的是到底應該用什麼角色與態度,來面對性平事件確認後的後續處遇?而這樣的困惑來自於《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三、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從法規內容可以清楚加害人必然要接受心理輔導,而協助輔導的最佳人選當然是輔導教師;然而,當性平委員決議加害人接受八小時性別平等教育課程,同樣會認為最佳人選亦是輔導教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