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智慧財產權人拒絕授權,或以拒絕授權為要脅據以提高談判籌碼,已成為智慧財產權運用之重要手段,亦是當前競爭法最重要的議題之一。基於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原則,智慧財產權人原本沒有將其權利授權他人的義務,行政或司法機關若要在某些特定的條件下處以強制授權之處分或判決,必須有堅實的法理基礎。「瓶頸設施理論」是一個可行的方向,但其是否可適用於智慧財產權領域,在理論與實務都尚有爭議,美國與歐洲的實務見解亦有所不同:贊成者多著眼於智慧財產權法與競爭法之衝突面,而反對者則傾向於凸顯智慧財產權法與競爭法之調和面。本文鑑於一、智慧財產權可能成為瓶頸設施;二、在某些特定條件下若其權利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授權,可能構成獨占地位之濫用;三、可通過憲法比例原則之檢驗、以及四、我國目前大多數技術領域仍處於技術追隨者的階段,建議可在智慧財產權領域引入瓶頸設施理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