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俗稱租賃專法)甫於民國107年6月27日施行,該法主要是為解決長期存在於租賃住宅市場的一些問題,如租賃權利義務關係不對等、廣告資訊未真實透明、未有便捷糾紛處理機制、缺乏專業化經營管理、住宅閒置等問題。而租賃專法第二章「健全住宅租賃關係」主要是規範租賃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其中第6條規定:「租賃住宅之租金,由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不適用土地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明文排除租賃住宅租金上限之適用,亦即規定租賃住宅之房屋租金數額交由租賃雙方自由約定,不受土地法關於法定租金上限之限制。此條款乃考量土地法租金上限之規定已不合時宜,無法完全反應房屋收益價值,認租金數額應尊重市場機制,回歸契約自由原則。本文認租賃專法施行後,取消關於租賃住宅房屋租金之上限規定,不僅符合我國目前租賃市場之現況,且亦可提高出租人之租賃意願,殊值肯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