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於102年出售其所有,位於臺南市善化區的一塊「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交通用地」,按照土地稅法39條第2項申請免繳土地增值稅。但主管機關認這不是都市地區土地,不符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有關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增稅之要件;甲另外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農業用地為由申請免稅,但由於是交通用地,也不是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農業用地,兩條免徵土地增值稅的規定,要件都不該當,乃按一般用地稅率核定土增稅計20萬餘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