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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財稅法令半月刊
20190715 (42: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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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給付外籍員工所得可先依居留證及居留期間判斷按「非居住者」或「居住者」身分辦理扣繳
作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中文摘要
依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係指「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我國境內者」及「在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而上述兩種以外之情形,則屬於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因此,扣繳義務人給付員工薪資所得時,應依所得人之身分為我國境內居住者或為非居住者,分別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起訖頁
11-12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90715 (42:13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該期刊-上一篇
境外資金回流沒有租稅不公的問題
該期刊-下一篇
財稅焦點Vol.42 No.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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