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台灣現況,律師們雖有默契地未藉由電視、廣播媒體刊登廣告,但是愈來愈多事務所在網路刊登廣告或是藉由設立事務所網頁,由所內律師撰寫文章分享法律資訊或提供法律諮詢等方式提高律師事務所的知名度。對於律師事務所設立網站,除了提供法律資訊與免費線上法律諮詢服務之外,也間接替事務所打廣告的現象,然而此種廣告方式並無明確規範可資遵從,所以目前律師的廣告與招攬行為仍是以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或各地律師公會的相關規定作為行為準則,未出現如美國法對律師刊登廣告的諸多討論和重視,似乎現下律師只要未刊登跡近招搖之啟事就已達規範標準。不過由於科技進步所造成傳播媒體的改變,民衆對於選擇律師之相關資訊的看法也隨之改變,再加上科技進步造就即時電子通訊方式的便利及普及,此方式將會是日後律師拓展業務的管道之一,所以筆者認為律師廣告之規範不應過度僵化,應具有能因應科技變化的彈性空間,而有必要為傳播媒體之變更而適度修正律師廣告的規範。因此筆者認為,如果法律界能夠跳脫框架來思考,將律師廣告視為是提醒民衆認識法律問題和行使其權利的機會,民衆進而仰賴律師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為其捍衛法律權益,對於律師廣告的合理規範也不會妨礙法律服務相關資訊的自由流通,社會大衆與全體律師將會是明文許可並且受到合理規範之律師廣告的實質受惠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