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傳統上,雖然正確認識到侵占構成要件屬身分犯構成要件,但由於對於其「隱性」存在的「返還作為義務」要素規定完全欠缺認識,而不能掌握其屬不作為犯構成要件,以致往往不是將其構成要件意圖誤當成其構成要件行為,就是將具體個案審判時用以推斷不法取得意圖的事後不法處分行為誤認為其構成要件行為。之所以如此,恐怕肇因於實務--其實學界亦復如是--長期將認識抽象侵占構成要件規定的問題和如何證明滿足侵占構成要件「不法取得意圖」主觀事實的棘手問題給混淆了!不自覺地為解決刑事訴訟法的實務難題而「篡改」刑法構成要件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