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件當事人主張與法院見解歧異之爭執點雖然在於:以一訴主張刊登道歉啟事(非財產上請求)及「附帶請求」精神慰撫金賠償(財產上請求),是否屬於民事訴訟法(下稱「民訴法」)第七七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情形,而應僅就前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因此依同法第七七條之十四第一項規定:「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最高法院及原審判決均堅持係上開二請求,屬於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該數項標的在經濟目的上係屬各自獨立,應依同法第七七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併計價額之見解,應可贊同1。但另一個本文認為值得進一步思考分析的問題則為:請求登報道歉之回復名譽處分,究屬因財產權或非財產權涉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