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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公司法第二十七條法人董事制度從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八七號與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八號判決的啟發
作者 廖大穎
中文摘要
法人改派代表是稀鬆平常的事,如同本案判決,請求改派法人代表充其量只不過是公司法第二七條第三項的實踐;雖然如此的訴求,依規定言之,平凡至極,但公司法第二七條第三項法人董事代表或法人股東代表董事之隨時改派制度,其所面臨的問題爭議,似乎已逾越其立法係「避免再召集股東會繁複程序」之原有意旨。問題在於公司法第二七條係合法提供企業濫用法人代表制度的平台,致生該規定破壞現行公司法制的設計,反而是弊端叢生,令人質疑其立法例的正當性。本文嘗試釐清公司法第二七條法人董事代表與法人股東代表董事二個不同層次的概念,分別就現行公司法理,檢視第二七條整體之立法設計。
起訖頁 197-213
關鍵詞 法人董事代表法人股東代表董事股東平等原則公司監控利益衝突法人改派代表股東會職務任期公司法第27條台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字第87號判決板橋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18號判決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0409 (1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新聞自由及其界線—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台上字第八五一號判決與新聞報導應有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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