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法人改派代表是稀鬆平常的事,如同本案判決,請求改派法人代表充其量只不過是公司法第二七條第三項的實踐;雖然如此的訴求,依規定言之,平凡至極,但公司法第二七條第三項法人董事代表或法人股東代表董事之隨時改派制度,其所面臨的問題爭議,似乎已逾越其立法係「避免再召集股東會繁複程序」之原有意旨。問題在於公司法第二七條係合法提供企業濫用法人代表制度的平台,致生該規定破壞現行公司法制的設計,反而是弊端叢生,令人質疑其立法例的正當性。本文嘗試釐清公司法第二七條法人董事代表與法人股東代表董事二個不同層次的概念,分別就現行公司法理,檢視第二七條整體之立法設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