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我國最高法院判決已可見關於死刑量刑基準的論述。伴隨此現象,學界也已可見討論死刑量刑基準之文獻,其中亦不乏論及日本實務發展者。因此,在此先說明本文的特點以及撰文目的,亦即「石卷殺傷事件」(下稱:本案)的特殊性與相關判決之重要性所在。以下,先簡介本案事實:被告人A(當時年齡18歲7個月)於2010年2月持鐵棒及模擬刀毆打同居對象女性B,施加暴行並造成需一個月左右方能痊癒之傷害。之後於B的老家,懷著對於欲將B自A處帶離進而保護的B之姊姊C、B的女性友人D、C的男性友人E等三人之殺意,持牛刀刺向胸部,造成C與D失血過多死亡。對E則未達成殺害的目的,但仍使其受到需入院治療一週的肺部損傷等重傷。另外,為了強制將B帶回家,以牛刀斬傷其下肢,並以汽車強行將B劫持帶走。A在一審之仙台地方裁判所判決(下稱:仙台一審判決)中被判處死刑。上訴至二審的仙台高等裁判所後,仍維持一審死刑判決。最終,本案上告至日本最高裁判所(下稱:最高裁),仍維持死刑判決,全案於2016年6月29日判決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