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Quatremère de Quincy在1825年說明model與type之差異,他定義model為“可照原樣重覆之物”,定義type為“經由此物,每位藝術家可構思藝術作品,且無重覆可能”。Quatremère認為每種人為發明物有種基本原則(elementary principles),像是一種核心(nucleus),以此聚集諸多事物,與時間結合,產生可令人感受的形象發展與變化。Quatremère相信從建築的歷史中,以理解各種不同卻又似乎相關的形象,藉由科學與哲學的方法,可以發現“起源與原初成因”(origin and primitive cause),也就是type。Quatremère理解到type有種讓建築所由而生的創生規則。直到1980年代,N. J. Habraken(1935-)認為類型研究應以民居類型為先,因為民居幾乎是文化中最為廣泛分享的價值系統,民居類型提供適合社會生活穩定的實質環境,不只是技術與機能層面,還有共享的偏好與文化認同。Habraken的鉅著“The Structure of the Ordinary”闡釋尋常事物之結構,論證實質環境有其層級,層級概念普遍存在於實質系統與文化體系。層級之間蘊涵宰制與依存關係,層級之中有構成元素與關係運作,元素有眾多選擇的可能,關係闡釋變動的規則,無窮變化由此而生(Habraken, 1982, 19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