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專利法第五六條第一及二項規定之製造、販賣、販賣之要約、進口及使用等行為態樣,攸關專利權是否受到侵害及權利行使範圍,乃專利權侵害民事責任之核心議題之一,惟台灣實務及學理甚少談及各該行為之意義與內涵,此亦為本案最高法院逕以民法「要約」及「要約之引誘」解析專利法「販賣要約」之主要原因。對於「販賣之要約」應採廣義或狹義認定、具體適用上是否以「販賣」之要約為限,對於專利權人之經濟利益實有重要影響;同樣的,「販賣之要約」在判斷上應否考慮製造或販賣行為之存在、其所涉及之屬地主義問題,則攸關專利權人能否適度延伸其排他權之行使,以防阻境外競爭對手之競爭行為,在全球化實務發展及網際網路行銷商品日趨普及下,立法政策及司法實務應如何界定「販賣之要約」與屬地主義之適用關係,實需各界更多討論與對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