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無權處分的法律效果是效力未定,其效力視所有人是否承認而定,即原則上是保護所有人的權利,例外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建立了公信原則,以保護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公信原則與公示原則,有法律政策的一貫性,一方面動產、不動產因法律行為而得、喪、變更,分別必須交付、登記才生效力,動產交付、不動產登記之後,會分別產生占有、登記的外觀;另一方面對於相信占有或登記外觀而為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即使占有人或登記名義人沒有處分權,法律也必須保護。善意受讓動產或不動產,無權處分人與第三人之間必須是法律行為,而且動產、不動產必須分別達到完成交付或登記的程度。第三人於無權處分人為處分行為時,對於其欠缺處分權並不知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