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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不受理——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46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此所稱「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係指同條第2至7款以外之其他程序違法情形而言。例如檢察官逕以公函對被告提起公訴,而未依規定附具起訴書,或起訴書未記載被告之姓名及犯罪事實,或所記載之內容不足以辨識其起訴之對象或犯罪之基本事實等均屬之。上開條款僅係就「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之情形,規定其法律效果,並不包括起訴之被告或其犯罪事實,在實體法上應諭知無罪,或有應諭知免訴或免刑之情形在內
起訖頁 1-2
關鍵詞 不受理免刑起訴程序違背規定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812 (2018: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傳聞法則——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0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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