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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811 (2018: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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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詰問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05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法院若僅於審判期日向被告提示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無異剝奪被告之詰問權,妨礙其訴訟防禦權之行使,且有害於實體真實之發現,其所踐行之調查程序,即難謂為適法。審判時,如遇有證人未曾於先前之審判程序接受被告之詰問,而被告亦聲請對該證人行使詰問權,該證人復有傳喚之可能及必要時,自應依法傳喚該證人到場接受被告之詰問,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方屬適法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詰問權
、
防禦權
、
審判外陳述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811 (2018: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私人取證——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65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上訴三審之限制——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8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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