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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809 (2018: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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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再審——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842號裁定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對於有罪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的救濟制度,和總統予以特赦的救濟制度,並不互相排斥,而可併存。特赦效力,僅止於就「主文」乙項之罪、刑宣告,有所宣示(無效),而對於該確定判決所認定犯罪的「事實」與「理由」2項,既無宣告,故於理論上,當是依然存在。特赦令並無溯及效力,聲請人自認其仍是遭司法誤判而蒙冤的「有罪之身」,尋求透過再審程序平反,以便註銷前科紀錄、重拾清白、回復名譽,並向國家請求刑事補償,客觀上當認其具有利用再審制度救濟的實益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再審
、
特赦
、
非常救濟程序
、
刑事補償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809 (2018: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犯罪所得——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8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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