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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809 (2018: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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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肇事逃逸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3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倘基於逃逸之意圖逃離肇事現場,既侵害死、傷者得受即時救護權益,而合於本罪預定之一般、抽象性危險,不論行為人是否(能否)預見或有無死、傷者已陷於無從獲得即時救護危險之確信,均與本罪之成立無關。縱行為人已預見或確信死、傷者能在他人協助下獲得救護,始行離去,仍無礙於本罪之成立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肇事逃逸罪
、
抽象危險
、
即時救護
、
逃逸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809 (2018: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賄賂——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61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強暴——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8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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