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務上,於沒收新法施行前,援用本院21年上字第589號、40年台非字第5號判例,資為判斷應否沒收之依據,並無爭議。嗣沒收新法施行後,關於因犯罪所得之盜贓,應否沒收,或主張仍應援用上開判例之旨,即該物之所有權既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且有他人對於該物得主張法律上之權利,自不得沒收;或主張行為人對該物已有事實上之支配、處分權,即應沒收,認與行為人在民法上是否合法有效取得所有權之判斷無關,則迭有不同見解,而非全無爭議。本院乃於106年5月23日,以106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認該2則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