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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聽審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71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如第二審於審判過程中,實際上並未對其所自行認定被告之犯罪構成要件事實踐行實質之調查及辯論程序,僅就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為形式上調查、辯論而為判決,則就此等未經實質調查、辯論之犯罪事實而言,無異剝奪被告依同法第96條及第289條等規定所應享有而屬於憲法第16條訴訟基本權所保障範圍內之辯明罪嫌及辯論等程序權,抑且直接違背憲法第8條第1項所稱「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規定,難謂於判決結果無影響,自應認該判決為違背法令
起訖頁 1-3
關鍵詞 聽審權聽審請求權請求表達權正當法律程序辯論權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808 (2018: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傳聞法則——最高法院107年第1次刑庭決議
該期刊-下一篇 證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56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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