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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808 (2018: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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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內線交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223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所稱「犯罪所得」的認定,法院於計算犯罪所得時,無需考量影響股價漲跌的其他經濟或非經濟因素。刑事審判法院依已售出、獲利了結的個案情狀,擇用較適當、較簡明的實際所得法,援為內線交易罪的犯罪所得計算方式,不僅合於本法的立法目的,亦不悖離法律明確性、可預見性原則。至於未售出,或尚未再行買入的部分情形,則可擇用擬制所得法,以為犯罪所得之計算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內線交易
、
犯罪所得
、
實際所得法
、
擬制所得法
、
關聯所得法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808 (2018: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偽造公文書——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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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聞法則——最高法院107年第1次刑庭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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