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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905 (2019: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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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42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受損人係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不得請求受益人返還,觀諸民法第180條第4款前段規定自明。惟若認不法原因之給付均不得請求返還,將不免發生「不法即合法」之不公平結果,當非上開條文規定之本意,自應由法院就具體個案事實為妥適判斷。即不法之給付關係,倘係因受損人之發動而成立者,縱係出於受益人之詐欺所致,亦不應准受損人請求返還
起訖頁
1-2
關鍵詞
不當得利
、
消極要件
、
不法之原因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905 (2019: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使用借貸——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47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醫療行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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